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询问具体情况、解决对策等。
第九条 在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的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