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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南京聚隆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耿骅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延冬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一、保荐工作概述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人自2023年8月17日起开始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报告内容覆盖期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止。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6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2,其余为事后审核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3,其余为事后审核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2,其余为事后审核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17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
(2)培训日期2024.12.16-2024.12.18
(3)培训的主要内容根据2024年度监管政策修订情况、监管动向和最新案例,着重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大股东和董监高股票交易行为规范等方面制度修订和监管要求的详细讲解。结合公司于2024年12月发布公告对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了延期,本次培训中针对性地进行了特别提示和相关要求的细化讲解。同时,根据公司年度反洗钱政策宣讲要求和南京聚隆设立境外生产主体的情况,对南京聚隆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财务部相关人员等进行了反洗钱专题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1、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8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0.5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433.9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25%。若扣除股份支付的影响,公司的净利润为9,987.63万元,较上年同期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增长44.85%。 2、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将“年产5万吨特种工程塑料及改性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年产30吨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5年12月31日。 3、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分别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1、保荐机构重点关注并分析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增长的原因和合理性,以及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情况。报告期业绩增长的原因主要是公司主营汽车尤其新能源汽车用改性塑料产品销量持续上升;同时,公司通讯及电子电气材料、环保建筑工程、航空航天及低空经济相关板块均实现较好表现。 2、保荐机构实地检查了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了解了发行人募投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的过程,发行人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董事会及监事会换届选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事项。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3、保荐机构关注了发行人董监高换届所履行的程序,新任董监高等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情况,发行人董监高换届属于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事项,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不适用
2.公司法人股东南京聚赛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聚赛特已注销,该承诺由聚赛特相关人员的非交易过户承诺承接)不适用
3.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刘兆宁、高级管理人员王刚、罗玉清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聚赛特已注销,该承诺由聚赛特相关人员的非交易过户承诺承接)是,该承诺相关董监高已不再担任公司董监高职务不适用
4.其他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不适用
5.其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不适用
6.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越、吴劲松、刘曙阳、严渝荫、南京奶业(集团)有限公司、蔡静(南京奶业和蔡静的持股数合并计算)、南京聚赛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京高达梧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不适用
7.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持股数合并计算)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不适用
8.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9.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不适用
施的承诺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1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不适用
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社保、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1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承诺(原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已新签一致行动协议)是,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已新签不适用
14.聚赛特相关人员非交易过户承诺不适用
15.公司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声明及承诺(未来十二个月再融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不适用
1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可转债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不适用
1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意向的承诺是,该承诺在上一报告期已履行完毕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胡耿骅 张延冬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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