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原则一致。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成就。
5、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基于以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5年3月7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19.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75元/股。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