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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规定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上市后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提供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1)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2) 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3) 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4)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5) 公司现任监事;

(6)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7)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8)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9)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出席或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六)协助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离任、空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1) 本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有冲突或本工作细则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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