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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吾高科: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3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5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保证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2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3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4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第5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与本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5条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第5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6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4条或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4条或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7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第8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受托销售;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第9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

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真实公正”原则;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

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4)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第10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第11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进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12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办法第5条第(4)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5条第(4)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第13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5条第(4)项的规定);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第14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在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第15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

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第16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第17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依据,按交易类型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10条或者第14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第18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第19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10条或者第14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第20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

序:

(1)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

(2)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第21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第22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14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

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第23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薪酬;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24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第25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

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

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

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第26条 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

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

整。第27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第28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

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

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第29条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第30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

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

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第31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

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第32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1)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2)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

选择交易对手方;

(3)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4)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第33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第34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公

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

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

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35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

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36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其他事项第37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第38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

不含本数。第39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40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第41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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