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1 证券简称:久吾高科 公告编号:2025-022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8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69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6%;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经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年4月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披露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4年5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59名,合计授予股份数量
426.5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4年5月16日。
7、2024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8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8、2025年2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暨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5年2月21日为授予日,以11.58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1名激励对象2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5月6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4年5月16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5月15日届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扣非后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 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金额为66,621,475.09元,相比2023年度增长69.53%,增长率高于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目标值,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 |||||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 2024年度,58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本期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58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申请解除限售。
四、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698,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1 | 党建兵 | 董事长、总经理 | 80 | 32 | 48 |
2 | 范克银 | 副董事长 | 30 | 12 | 18 |
3 | 程军军 | 副总经理 | 20 | 8 | 12 |
4 | 彭文博 | 副总经理 | 20 | 8 | 12 |
5 | 魏 煦 | 副总经理 | 20 | 8 | 12 |
6 | 杨积衡 | 副总经理 | 20 | 8 | 12 |
7 | 王肖虎 | 副总经理 | 30 | 12 | 18 |
8 | 程 恒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20 | 8 | 12 |
9 |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50人) | 184.5 | 73.8 | 110.7 |
合计 | 424.5 | 169.8 | 254.7 |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层面2024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58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层面2024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58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为5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69.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