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捷微电”、“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华创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61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A座21层 |
法定代表人 | 陶永泽 |
保荐代表人 | 杨锦雄、万静雯 |
联系电话 | 0755-8830930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 捷捷微电 | 股票代码 | 300623 |
公司名称 |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Jiangsu JieJie Microelectronics Co.,Ltd.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法定代表人 | 黄善兵 |
董事会秘书 | 张家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001383726757 |
成立日期 | 1995年3月29日 |
总股本 | 832,079,919元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钱塘江路3000号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钱塘江路3000号 |
电话 | 0513-83228813 |
传真 | 0513-83220081 |
邮政编码 | 226200 |
互联网网址 | https://www.jjwdz.com/ |
电子信箱 | jj@jjwdz.com |
经营范围 | 半导体分立器件、电力电子元器件的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注:总股本为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数。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全套申请文件后,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问询函进行回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注册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1年11月至2024年12月,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美元设备款时,将募投项目设备购买款项从公司募集专户汇兑后转入美元一般户,再从美元一般户支付供应商美元设备款,金额合计1.86亿元,导致公司上述期间披露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了《关于对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 号),针对上述事项,公司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公司于2024年12月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进行沟通确认,后续募集资金专户支付美元设备款不再通过美元一般结算户,将直接通过银行中间户予以支付。
2、公司证券部门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调查阶段,捷捷微电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捷捷微电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捷捷微电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捷捷微电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除“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中描述的因募投项目部分设备购买款项从公司募集专户转入一般户后再从一般户支付供应商设备款而产生的整改事项外,督导期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情况未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造成损失,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除“五、履
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中描述的因募投项目部分设备购买款项从公司募集专户转入一般户后再从一般户支付供应商设备款而产生的整改事项外,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已结项,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已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已完成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锦雄 万静雯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