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创证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捷捷微电(300623)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锦雄 | 联系电话:0755-88309300 |
保荐代表人姓名:万静雯 | 联系电话:0755-88309300 |
一、 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保荐代表人均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保荐代表人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9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2月,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美元设备款时,将募投项目设备购买款项从公司募集专户汇兑后转入美元一般户,再从美元一般户支付供应商美元设备款,金额合计1.86亿元,导致公司上述期间披露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公司于2024年12月与可转债募集资金监管银行进行沟通确认,后续募集资金专户支付美元设备款不再通过美元一般结算户,将直接通过银行中间户予以支付。同时,公司证券部门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2)培训日期 | 2024年12月25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最新法规政策解读; 2、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新规要点解读。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2月,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美元设备款时,将募投项目设备购买款项从公司募集专户汇兑后转入美元一般户,再从美元一般户支付供应商美元设备款,金额合计1.86亿元,导致公司上述期间披露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公司于2024年12月与可转债募集资金监管银行进行沟通确认,后续募集资金专户支付美元设备款不再通过美元一般结算户,将直接通过银行中间户予以支付。同时,公司证券部门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2月,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美元设备款时,将募投项目设备购买款项从公司募集专户汇兑后转入美元一般户,再从美元一般户支付供应商美元设备款,金额合计1.86亿元,导致公司上述期间披露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不 | 公司于2024年12月与可转债募集资金监管银行进行沟通确认,后续募集资金专户支付美元设备款不再通过美元一般结算户,将直接通过银行中间户予以支付。同时,公司证券部门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
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
6.关联交易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7.对外担保 | 不适用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公司IPO上市时所作承诺
公司IPO上市时所作承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黄善兵、黄健、李燕,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黄善兵或黄健于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黄善兵或黄健申报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若需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黄健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1.黄善兵、黄健、李燕,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黄善兵或黄健于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黄善兵或黄健申报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若需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黄健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 是 | 不适用 |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李燕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
2.南通中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的股东张祖蕾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沈卫群、张家铨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张祖蕾和沈卫群任意一人于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张祖蕾或沈卫群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若需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张祖蕾或沈卫群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张祖蕾或沈卫群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南通中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的股东张祖蕾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沈卫群、张家铨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张祖蕾和沈卫群任意一人于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张祖蕾或沈卫群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若需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张祖蕾或沈卫群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张祖蕾或沈卫群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是 | 不适用 |
3.王成森、沈欣欣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申报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
3.王成森、沈欣欣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申报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 | 是 | 不适用 |
月内,若需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2.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和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
和李燕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和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3.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 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加强对募投
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为功率半导体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半导体防护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测算结果,上述项目投产运营后,在7年的测算期内,可实现年均新增营业收入30,106.86万元,年均新增利润总额为7,700.47万元,每年新增营业收入均能够覆盖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成本和费用支出,并且每年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财务成本,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2.26亿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将努力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减少公司营运资金对银行贷款的依赖,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加强国内与国外市场开拓,实现公司收入提升,发行人准确
1. 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为功率半导体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半导体防护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测算结果,上述项目投产运营后,在7年的测算期内,可实现年均新增营业收入30,106.86万元,年均新增利润总额为7,700.47万元,每年新增营业收入均能够覆盖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成本和费用支出,并且每年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财务成本,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2.26亿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将努力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减少公司营运资金对银行贷款的依赖,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 加强国内与国外市场开拓,实现公司收入提升,发行人准确 | 是 | 不适用 |
定位于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设计和制造行业,目前和未来三年,在晶闸管器件和芯片以及半导体防护器件两个细分领域内成为我国行业内的领先企业,建立高端客户群,实现民族品牌国际化,在我国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市场上进一步替代进口同类产品,并以此为突破,打开国际市场的销售空间,优化公司盈利结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坚持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的技术具有无限精细化和拓展性的发展空间,针对公司现有成熟产品,公司仍将进一步精细化工艺技术,在工业生产、居民生活的用电中最大程度地减少电能的损耗,促进工业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在深化现有产品技术的同时,公司推行技术领先战略,立足于公司目前的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技术及产品,以市场需求为准则,不断研发、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积极创造条件涉足新的产品领域,因此,公司计划构建高端技术研发平台,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建立一条超快恢复功率二极管研发试验线、一条功率MOSFET、IGBT研发试验线、一个碳化硅器件研发试验线及一个产品性能检测和试验站,推动公司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产品和技术向更加新型化、全面化的方向发展。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该回报规划能够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另外,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草案)》中逐条落实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首发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关于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首发股票完成后,
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首发股票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 是 | 不适用 |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其将继续履行该承诺;2、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其进行处罚的,其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3、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其将依法进行赔偿;4、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 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承诺:
“本次首发股票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若上述承诺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 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承诺:“本次首发股票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若上述承诺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均
作出了承诺:“未来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时,本方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均作出了承诺:“未来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时,本方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 是 | 不适用 |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
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其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其将继续履行该承诺;2、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其进行处罚的,其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3、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其将依法进行赔偿;4、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其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其将继续履行该承诺;2、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其进行处罚的,其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3、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其将依法进行赔偿;4、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是 | 不适用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目前未对外投资与公
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目前未对外投资与公 | 是 | 不适用 |
毕时为止;上述承诺长期有效,除非本人不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且不继续在捷捷微电任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其将继续履行该承诺;2、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其进行处罚的,其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3、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其是不适用将依法进行赔偿;4、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 行必要的,其将继续履行该承诺;2、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 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其进行处罚的,其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 受处罚;3、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其是不适用将依法进行赔偿;4、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捷捷投资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先生、黄健先生以及李燕女士作出如下承诺: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捷捷投资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先生、黄健 先生以及李燕女士作出如下承诺: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作为填补回报措 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 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是 | 不适用 |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作承诺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作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3、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的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3、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的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所作承诺
公司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所作承诺公司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及时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公司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及在本次交易的各交易文件中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保证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关于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
公司关于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含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
其他组织,下同)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
承担因此而给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含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下同)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担因此而给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公司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
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 | 是 | 不适用 |
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
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8、本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公司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
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人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人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人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是 | 不适用 |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及在本次交易的各交易文件中所出具
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
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最终有效的调查结论认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承诺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6、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下同)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在未经上市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而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除外;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
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下同)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在未经上市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而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除外;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 | 是 | 不适用 |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
担因此而给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人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本人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持计划的承诺
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持计划的承诺
1、自本次交易首次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若
本人后续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2、若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
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本次交易首次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若本人后续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2、若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持计划的承诺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持计划的承诺
1、自本次交易首次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若
本人后续有减持计划,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2、若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
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因此获得
1、自本次交易首次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若本人后续有减持计划,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2、若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因此获得 | 是 | 不适用 |
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持计划的承诺
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持计划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如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
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本人/本公司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
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人/本公司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人/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及在本次交易的各交易文件
中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本人/本公司将督促上
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人/本公司保证,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
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本公司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
1、本人/本公司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人/本公司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人/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及在本次交易的各交易文件中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本人/本公司将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人/本公司保证,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本公司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 | 是 | 不适用 |
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最终有效的调查结论认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承诺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6、本人/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
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
1、本人/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
严格保密,在未经上市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而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除外;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
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人/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4、本人/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并将承担因此而给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1、本人/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在未经上市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而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除外;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人/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4、本人/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担因此而给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十六
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均按时履行承诺,
不存在不规范履行承诺、违背承诺或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均按时履行承诺,不存在不规范履行承诺、违背承诺或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 | 是 | 不适用 |
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本人/本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人/本公司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1、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
等方面一直与本人/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独立;
2、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
人员、机构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除上
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继续积极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不非法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一直与本人/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独立; 2、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继续积极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不非法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减持计划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减持计划的承诺
1、自本次交易首次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若
本人/本公司后续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2、若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
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本公司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
司所有,若因本人/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本次交易首次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若本人/本公司后续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2、若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本公司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
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
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产生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产生 | 是 | 不适用 |
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业务往来,本人/本公司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对关联事项进行回避表决,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本人/本公司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本人/本公司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除上
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及除公司以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拆借、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本人/本公司及除上市公司以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形式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本人/本公司支持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对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利益;
4、如果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对其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 是 | 不适用 |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人/本公司从第三方获得的
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本人/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公司,并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极力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3、本人承诺,并极力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向与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4、本人承诺极力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
函的要求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
5、本人/本公司承诺,如果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
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对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 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4年8月14日,四川证监局对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关于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指出四川分公司及其下属营业部在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根据投资者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做出判断、未向投资者充分说明产品主要风险特征、未妥善保存推介产品活动和履行适当性义务相关信息材料,以及推介过程中存在不当激励和中后台人员推介产品的情况。四川证监局要求四川分公司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公司四川分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针对函件中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采取措施 |
切实加强分公司内部管理,并已按要求向四川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2、2025年1月24日,捷捷微电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号),指出捷捷微电2021年11月-2024年 12月将募投项目设备购买款项从公司募集专户转入一般户,再从一般户支付供应商设备款,金额合计 1.86 亿元,导致公司上述期间披露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不准确。江苏证监局对捷捷微电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捷捷微电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捷捷微电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积极整改,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学习,已按要求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杨锦雄 万静雯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