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博士眼镜 股票代码:30062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二〇二五年四月
3-3-1
声 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接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博士眼镜)的委托,担任博士眼镜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除非特别注明,本上市保荐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3-3-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二、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6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7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28
五、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29
六、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30
七、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 31
八、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核查 ...... 31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 36
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 37
十一、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37
十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 38
3-3-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Doctorglasses Chain Co.,Ltd. |
成立日期 | 1997年4月23日 |
上市日期 | 2017年3月15日 |
公司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2793301026 |
法定代表人 | ALEXANDER LIU |
注册资本 | 17,530.39万元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2201-02单元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2201-02单元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博士眼镜 |
股票代码 | 300622.SZ |
董事会秘书 | 丁芸洁 |
邮政编码 | 518001 |
互联网网址 | https://www.doctorglasses.com.cn/ |
电子邮箱 | zqswb@doctorglasses.com.cn |
电话号码 | 86-755-82095801 |
传真号码 | 86-755-26406673 |
经营范围 | 眼镜的购销及其它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验光配镜(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企业形象策划,日用杂品综合零售及批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及批发,健康咨询(不含医疗行为);(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康复辅具适配服务;眼镜制造;光学玻璃销售;光学仪器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销售。许可经营项目是: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预包装食品零售及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药品批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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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眼镜零售连锁经营的企业,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时尚化、个性化的眼镜产品和专业的视觉健康解决方案。公司产品结构丰富多样,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化方式销售镜架、镜片、太阳镜、老花镜、隐形眼镜系列产品。截至2024年末,公司拥有557家连锁门店,其中直营门店510家,加盟门店47家,经营网点遍布深圳、南昌、重庆、广州、昆明、惠州、成都、合肥、南宁、海口、杭州、北京、上海、无锡、苏州、宁波、武汉、西安、南京、昆山、青岛、三亚、长沙、天津、银川等60多个大中城市,覆盖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自设立以来,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满足不同客群的多场景消费需求,公司积极打造六大眼镜零售品牌进行多层次市场布局,形成差异化品牌矩阵效应,具体包括定位于“高端定制”的“Presidentoptical”总统眼镜品牌、定位于“专业视光”的“博士眼镜”品牌、定位于“新消费零售”的“Boojing”品牌、定位于“时尚快消”的“zèle”品牌、定位于“全国加盟”的“砼(石人工)”品牌、定位于“复古文化主题”的“ZORRO”品牌。
公司销售的主要产品包括镜架、镜片、太阳镜、老花镜、隐形眼镜、隐形护理液及其他附属产品等,并向消费者提供视光校正方案咨询、视光产品装配及维修、视光保健服务。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报表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0014499号、大华审字[2024]0011007834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经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政旦志远审字第2500277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合并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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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资产总计 | 125,337.09 | 112,177.51 | 97,667.10 |
负债合计 | 48,214.76 | 30,948.64 | 28,303.17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77,122.33 | 81,228.86 | 69,363.9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76,063.38 | 78,873.25 | 68,503.78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 | 120,281.61 | 117,586.55 | 96,223.70 |
营业利润 | 13,007.15 | 16,673.12 | 9,094.32 |
利润总额 | 12,911.59 | 16,412.54 | 9,283.86 |
净利润 | 10,131.74 | 13,175.50 | 7,443.8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0,362.84 | 12,806.48 | 7,580.99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7,551.49 | 28,093.66 | 20,841.41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119.46 | -15,716.38 | -4,897.21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007.75 | -15,921.97 | -20,334.90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550.60 | -3,404.33 | -3,775.36 |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 2024-12-31 /2024年度 | 2023-12-31 /2023年度 | 2022-12-31 /2022年度 |
流动比率(倍) | 2.37 | 2.70 | 2.97 |
速动比率(倍) | 1.88 | 1.88 | 2.15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8.47% | 27.59% | 28.98%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0.41% | 29.70% | 27.25%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17.14 | 20.81 | 20.27 |
存货周转率(次) | 2.55 | 2.58 | 2.49 |
总资产周转率(次) | 1.01 | 1.12 | 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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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元) | 1.57 | 1.61 | 1.20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03 | -0.20 | -0.22 |
利息保障倍数 | 16.51 | 22.35 | 11.30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9 | 0.74 | 0.45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59 | 0.74 | 0.4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3.17 | 17.64 | 11.69 |
注:主要财务指标计算说明:
注:主要财务指标计算说明: |
(1)流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负债 |
(2)速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存货)/期末流动负债 |
(3)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报表负债总额/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00% |
(4)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母公司资产总额)×100% |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 |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账面价值+期末存货账面价值)*2 |
(7)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 |
(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或减少)额/期末总股本 |
(10)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
(11)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摘自发行人公告文件 |
二、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管理风险
(1)品牌风险
1)商标存在争议的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公司注册证号为1091684号的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公司就此提起的相关行政诉讼正在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公司针对注册证号为17924728、17924729号的商标已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起行政诉讼,以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撤销宣告。公司针对注册证号109168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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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宣告申请正在履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程序。尽管17924728号、17924729号、第1091685号商标截至目前仍为有效注册商标且公司生产经营对诉争商标的依赖程度较小,但公司未来存在面临相关商标撤销或诉讼败诉的可能性,若公司监测防范机制未能有效运作,可能致使商标被抢注或引发其他商标争议等风险。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公司可能需要修改商标形象,还将产生门店及宣传品商标标识的修改费用等支出,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2)商号和商标被仿冒的风险商号和商标是影响消费者购买产品的重要因素之一,市场上某些不法厂商仿冒知名商号和品牌进行生产和销售,对被仿冒商号和品牌造成了不利影响。公司在我国华南、华东等地区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尽管公司已经积极采取各种手段保护公司商号和品牌形象,但侵权信息较难及时获得,如果未来公司商号和品牌被大量仿冒,将有损公司商号和品牌的形象,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3)品牌美誉度风险品牌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自成立以来,公司高度重视品牌建设,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时尚化、个性化的眼镜产品和专业的视觉健康解决方案,公司在国内眼镜连锁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如公司在门店形象、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出现问题,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品牌形象和美誉度,将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新开门店拓展风险
经过多年发展,截至2024年末公司已在全国范围内的25个省、市、自治区拥有557家门店,本次公司拟在全国重点城市扩展225家眼镜门店,根据测算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在经营期内的净利率预计为6.48%。在特定城市,成熟商圈和大型社区的优质门店资源数量有限,主要竞争对手已在有利地段布局了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营销网络,门店选址面临激烈竞争。公司在新商业地段开店时会对该地段的未来商业环境做分析预测,并做出是否开设新门店的决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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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业地段的客流需要时间培育。虽然公司已建立相对成熟的门店选址模型和内部决策机制,但如果选址不当或判断失误,将会对新设门店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该门店的关闭停业,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3)经营场所租赁瑕疵产生的风险
公司经营的直营连锁门店均系通过租赁或与渠道方合作的方式取得,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直营门店共计510家,其中自营门店主要使用租赁等方式经营,存在部分所租赁房产未取得出租方的合法房屋产权证明、部分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形,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虽然目前公司使用上述房产未受到任何限制,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承诺,若未来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因所租赁的房产存在瑕疵导致公司及其分/子公司被主管部门处罚或受到其他任何损失的,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补偿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但是上述房屋租赁瑕疵产生的风险,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现有所租赁房产,并且可能会影响公司短期业绩。
(4)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2022年末至2024年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97,667.10万元、112,177.51万元及125,337.09万元,2022年度至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96,223.70万元、117,586.55万元及120,281.61万元,公司资产和营收规模持续扩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完善自身的内控管理体系。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提高,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将在门店选址、市场营销、供应链管理、内部控制、员工管理以及各部门工作协调性、连续性等方面对公司管理层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若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无法持续满足经营规模扩大的需求,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效率带来不利影响。
(5)经营区域相对集中的风险
截至2024年末,公司拥有557家连锁门店,其中直营门店510家,加盟门店47家,经营网点已遍布广东、江西、重庆、江苏、四川等共计25个省、市、自治区。其中,公司在华南地区开设的直营门店数量为278家,占公司直营门店总数的比例为54.51%。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华南地区产生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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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收入分别占公司营业收入的53.37%、49.70%和49.99%,如果因任何因素导致华南地区客户需求出现波动或该地区竞争加剧,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6)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公司从事的眼镜零售连锁行业“半医半商”的性质要求该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未来公司业务的扩展和发展速度与公司所拥有专业人才的数量和素质直接相关。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供需关系的变化,公司的人力成本在不断上升。虽然公司已经不断加强人才梯队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薪酬与考核体系,吸引和留住更多高质量人才,但仍存在人力资源不能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风险。
(7)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商品采购、验配加工、产品流转、服务过程等环节进行把控,覆盖了对供应商的甄选与评估、对验光服务及眼镜验配的管理、对产品质量的出库检验、对客户服务的反馈等全业务周期。若未来公司无法对产品质量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或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及纠纷,将对公司品牌和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8)加盟业务发展不及预期、加盟商管理不当的风险
公司将砼(石人工)品牌加盟作为拓展下沉市场的重要途径,加盟业务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加盟门店模型尚在测试阶段,且其他眼镜零售品牌对加盟门店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同时,在加盟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若公司管理水平无法匹配业务扩张速度、对加盟商管理不当,可能存在加盟模式发展效果不及预期,以及加盟商经营活动未达标准,对公司的整体品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9)渠道风险
目前消费者购买眼镜产品和服务的部分环节如验光、装配及售后服务等依赖于实体门店支持,且多数眼镜产品属于定制化产品,需要通过试戴和装配师现场调试等方式满足消费者佩戴舒适度和视物清晰度等个性化体验,所以线下门店销售仍为眼镜零售的主要渠道。同时,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公司业务线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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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融合的推进,公司业务中较高比例涉及与电商渠道合作。因此,如果部分线下门店合作到期后出现不能续约、续约后不能在原址经营、租金大幅上涨等情形,或线上电商渠道因平台流量扶持政策出现变化、其他眼镜零售企业流量竞争等因素导致线上流量投放效果及投资回报率不及预期等情形,将会对公司销售渠道的拓展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1)存货规模较大及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用来铺货的商品不断增加,同时针对销售旺季和线上交易对交货及时性的要求,需要进行一定规模的备货,公司存货余额较大。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6,175.77万元、17,441.75万元和18,646.33万元,占当期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56%、
15.55%及14.88%。虽然公司主要产品镜架、镜片、太阳镜等可以较长时期保存,且与供应商协商有一定比例的退换货机制,并可通过促销及特卖会等市场活动消化长库龄库存并保留部分毛利,但是随着公司门店数量的不断增多,公司存货将保持较大规模。如果未能准确把握流行趋势的变化或者市场竞争加剧,将导致公司部分库存商品滞销,或者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竞争加剧导致存货销售放缓或售价出现下跌,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
(2)毛利率下滑风险
2022年、2023年、2024年,公司的销售毛利率分别为61.84%、63.07%和
61.71%,受产品购入价格、产品销售结构、销售模式、租金模式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如果未来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而公司未能及时通过提高产品丰富度、质量以应对市场竞争,或者压低产品购入价格,则存在毛利率下滑、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3)采购成本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的产品主要通过采购方式获取。基于行业特点,产品供应商根据其销售额向下游提供一定比例返利,实质上是供应商的价格折让。具体商品的返利比例和返利额由供应商及公司协商确定。2022年至2024年,公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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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当期损益的供应商返利金额分别为6,634.31万元、7,970.19万元和9,524.6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9%、6.78%及7.62%。若公司未来出现采购单价上升,或供应商返利政策调整,可能对公司营业成本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本次发行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69%、17.64%和13.17%。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可能部分或全部转股,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收益增长可能不会与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5)应收账款发生损失的风险
2022年末、2023年末和2024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867.68万元、6,434.89万元和7,597.93万元,金额较大。随着公司连锁门店数量的增长及与渠道合作方交易金额的增加,未来公司的应收账款规模可能会进一步提高。尽管上述渠道合作客户为消费领域的国际知名企业,其资金实力较强,但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居民消费结构调整等内外部因素影响下可能发生一定不利变化,从而出现主要客户信用下降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发生损失的风险,进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6)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96,223.70万元、117,586.55万元和120,281.61万元,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7,580.99万元、12,806.48万元和10,362.84万元。受宏观经济波动、互联网新零售模式发展、行业需求波动、眼镜零售行业竞争等多重因素影响,存在公司经营状况波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3、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1)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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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亦符合监管政策规定、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完毕后,预计经营期可实现年均营业收入31,087.20万元,年均预计利润总额3,320.31万元,项目预期效益良好。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宏观政策和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动、行业竞争加剧、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造成募投项目建设延期或者无法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同时,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经营风险、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募投项目投资周期延长、投资超支、投产延迟等情况,从而产生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2)募投项目未能如期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等项目。鉴于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存在建设延期的情况,虽然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市场、供应链、技术、管理、人员等方面进行了慎重、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在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情况,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项目建设进度管理、预算管控不及预期,以及宏观经济波动、市场需求与竞争格局变化等因素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项目未能按期投入运营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3)募投项目折旧摊销增加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等项目,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本性支出规模较大,项目建成后将产生较高金额的折旧摊销费用。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项目收入、利润预测,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对公司未来业绩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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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T+7 | T+8 | T+9 | T+10 |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 | |||||||||||
1 | 固定资产折旧 | 705.23 | 2,110.25 | 3,144.21 | 2,811.58 | 2,382.46 | 2,012.61 | 2,307.29 | 2,026.27 | 1,867.50 | 1,826.99 |
2 | 无形资产摊销 | 333.69 | 803.39 | 1,481.09 | 1,481.09 | 1,481.09 | 1,147.40 | 677.70 | - | - | - |
3 | 新增折旧摊销 | 1,038.92 | 2,913.64 | 4,625.30 | 4,292.67 | 3,863.55 | 3,160.01 | 2,984.99 | 2,026.27 | 1,867.50 | 1,826.99 |
对营业收入的影响 | |||||||||||
4 | 现有营业收入 | 120,281.61 | 120,281.61 | 120,281.61 | 120,281.61 | 120,281.61 | 120,281.61 | 120,281.61 | 120,281.61 | 120,281.61 | 120,281.61 |
5 | 本次募投项目收入 | 7,192.80 | 19,281.60 | 32,259.60 | 36,283.20 | 33,594.00 | 30,738.00 | 29,248.80 | 29,248.80 | 29,248.80 | 29,248.80 |
6 | 预计营业收入(6=4+5) | 127,474.41 | 139,563.21 | 152,541.21 | 156,564.81 | 153,875.61 | 151,019.61 | 149,530.41 | 149,530.41 | 149,530.41 | 149,530.41 |
7 | 新增折旧摊销占预计 营业收入比重(7=3/6) | 0.82% | 2.09% | 3.03% | 2.74% | 2.51% | 2.09% | 2.00% | 1.36% | 1.25% | 1.22% |
对净利润的影响 | |||||||||||
8 | 现有净利润 | 10,362.84 | 10,362.84 | 10,362.84 | 10,362.84 | 10,362.84 | 10,362.84 | 10,362.84 | 10,362.84 | 10,362.84 | 10,362.84 |
9 | 本次募投项目利润 | -434.14 | 39.66 | 857.22 | 2,378.13 | 2,792.43 | 2,665.32 | 2,200.39 | 2,366.84 | 2,498.61 | 2,529.90 |
10 | 预计净利润(10=8+9) | 9,928.70 | 10,402.50 | 11,220.06 | 12,740.97 | 13,155.27 | 13,028.16 | 12,563.23 | 12,729.68 | 12,861.45 | 12,892.74 |
11 | 新增折旧摊销占预计 净利润比重(11=3/10) | 10.46% | 28.01% | 41.22% | 33.69% | 29.37% | 24.26% | 23.76% | 15.92% | 14.52% | 14.17% |
注1:上述测算不考虑除本次募投项目直接收益以外的其他因素对公司收入或利润的影响;注2:现有营业收入、现有净利润为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并假设上述测算期间内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与2024年度一致;注3:上述假设不构成公司对2025年及以后期间盈利情况的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投资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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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预计经营年度新增年折旧摊销金额为1,038.92万元至4,625.30万元,占公司预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82%至3.03%,占预计净利润的比例为10.46%至41.22%。虽然根据测算该项目建成后对公司贡献的净利润将超过增加的折旧摊销费用,但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项目经营管理不善,使得募投项目产生的收入及利润水平未能达到既定目标,新增的折旧及摊销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行业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较大的风险
公司所属零售行业受宏观经济景气度的影响较为明显,宏观经济波动将制约公司主要产品和服务的市场需求。为了推动居民消费的增长,国务院及有关政府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消费刺激政策,为居民消费的增长建立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将在较长时期内对行业发展带来促进作用。虽然如此,如果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存在业绩下滑的可能。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国内眼镜零售市场行业集中度相对较低,竞争较为充分,并呈现出一定的区域市场分割,公司在不同区域除面对当地具有优势地位的竞争对手外,还需要面对大量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经营的众多竞争对手,行业竞争激烈,且随着公司不同区域竞争对手的跨区域扩张,公司将面临越来越广泛而激烈的竞争。若公司不能适应市场和竞争格局的变化,并在品牌、服务、销售网络、供应链管理、数字化等方面进一步增强实力,未来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公司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3、供应商相对集中的风险
2022年至2024年,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分别占公司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为53.04%、48.13%和48.68%,主要供应商相对集中。公司采购的产品主要为镜架、镜片、太阳镜、老花镜、隐形眼镜和护理液等,相对于眼镜零售市场,高端和国际品牌相关产品的市场供应相对集中,同时公司为控制采购成本、获得持续的售后服务选择向长期合作的供应商进行集中采购。如果这些供应商的经营环境、生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在短期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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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除此之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公司还需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多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如公司的经营活动未达到预期回报,将可能使公司无法从预期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进而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2、审核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能否获得审核通过及注册批复,以及最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未达到本次募投项目建设需求,公司将利用经营积累和银行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继续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在一定期间内可能造成公司资金紧张,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募投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影响;若未来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亦将导致项目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4、可转债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走势、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过程中,市场价格存在波动风险,甚至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背离的现象,从而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因此,公司提醒投资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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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股价波动的风险
股票的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投资者心理、股票供求关系、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与整合、国家宏观经济状况以及政治、经济、金融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存在不确定性,若股价表现低于预期,则存在导致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的风险。
6、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公司聘请大公国际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大公国际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7、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行使了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促使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投资期限缩短、丧失未来预期利息收入的风险。
8、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以及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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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即使董事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且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仍存在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9、不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的投资者进入转股期后所持可转换债券不能转股的风险公司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参与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应当符合创业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如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创业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可转债持有人将不能将其所持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设置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有条件赎回条款,到期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有条件赎回价格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如果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创业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所持可转债面临赎回的情况下,考虑到其所持可转债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如果公司按事先约定的赎回条款确定的赎回价格低于投资者取得可转债的价格(或成本),投资者存在因赎回价格较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10、未设立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设立担保。如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发行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和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7,500.00万元(含37,500.00万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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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发行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本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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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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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配股、增发、送股、转增股本、派息(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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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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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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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配股、增发、送股、转增股本、派息(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日及之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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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4)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5)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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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若公司发生因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而导致减资的情形时,本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得因此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2)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4)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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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1)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或者利息;
2)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可转债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公司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的;
3)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致使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4)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募集说明书》《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提议受托管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不同意召集会议或者应当召集而未召集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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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7,500.00万元(含37,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 | 35,012.20 | 18,000.00 |
2 | 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 | 22,998.80 | 7,000.00 |
3 | 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 9,277.31 | 7,0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5,500.00 | 5,500.00 |
合计 | 72,788.31 | 37,500.00 |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九)评级事项
公司聘请大公国际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大公国际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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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指定杨惠元先生、甘露女士担任博士眼镜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
杨惠元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会计学硕士,现任职于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产品经理,曾负责或参与新乡化纤(000949)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江西铜业(600362)非公开发行股票、安阳钢铁(600569)非公开发行股票、新乡化纤(000949)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及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兴慧电子收购合众思壮(002383)财务顾问、兴创电子收购实达集团(600734)财务顾问、白鹭集团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富电路(300814)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杨惠元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甘露女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现任职于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副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日海智能(002313)IPO、宇顺电子(002289)IPO、瑞凌股份(300154)IPO、方直科技(300235)IPO、兆日科技(300333)IPO、麦捷科技(300319)IPO、赢合科技(300457)IPO、木林森(002745)IPO等IPO项目以及日海智能(002313)非公开发行股票、木林森(002745)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平安银行(000001)优先股、方直科技(300235)非公开发行股票、安阳钢铁(600569)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富电路(300814)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甘露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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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指定姜雄健先生为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姜雄健先生,遗传学硕士,现任职于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产品经理,曾就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具有4年以上投行业务经验及3年以上审计业务经验,曾主持或参与奥特维(688516)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奥特维(688516)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四方伟业科创板IPO项目及多家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尽调等工作。姜雄健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傅鹏翔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保荐代表人,现任职于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曾主持或参与了奥特维(688516)IPO、奥特维(688516)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三超新材(30055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奥特维(688516)可转债等项目。傅鹏翔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梁智喻女士,保荐代表人,现任职于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自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了惠达卫浴(603385)、林华医疗等IPO项目、TCL中环(002129)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家化(600315)要约收购项目、中环集团混改项目、高光世纪及卓思数据新三板挂牌项目。梁智喻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裴英州先生,会计硕士,现任职于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曾参与四方伟业科创板IPO项目、桃子健康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麦思美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裴英州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五、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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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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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七、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分别于2025年2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发行人于2025年4月9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八、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核查
(一)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发行满足《注册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1、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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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眼镜零售连锁经营的企业,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系密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发行人主营业务和本次募投项目均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近年来,我国发布了一系列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文件和政策,促进眼镜行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眼镜商品和服务质量。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序号 | 发布者 | 发布时间 | 法律法规或 政策名称 | 相关内容 |
1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2025 年 3 月 | 《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 深入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大力培育品质电商。开展“人工智能+”行动,促进“人工智能+消费”,加速推动自动驾驶、智能穿戴、超高清视频、脑机接口、机器人、增材制造等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应用推广,开辟高成长性消费新赛道 |
2 |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 | 2024年12月 | 《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 鼓励应用数字技术优化标准流程,赋能开店布局、进销存管理、物流配送、防伪溯源等环节,推动信息系统等智能化升级,推动实体零售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形成新质生产力 |
3 |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 2024年11月 | 《连锁经营及互联网消费领域 标准化发展规划(2024-2028年)》 | 推动连锁经营及互联网消费领域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标准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开放性和适用性显著增强,标准供给和保障能力明显提升,标准化质量效益与实施成效不断显现 |
4 | 国务院 | 2024年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国家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国家加强消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经营者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
5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年5月 | 《近视防治指南(2024年版)》 | 针对近视的矫正与控制,提出可采用框架眼镜、角膜接触镜、药物、手术矫正等方式 |
6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年7月 | 《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核心知识十条》 | 提出“确诊近视应及时科学干预,通过配戴眼镜等进行矫正” |
7 | 教育部 | 2023年3月 | 《2023 年全国综合防控儿童青 | 指出“提升近视矫治水平” “支持和引导相关认证机构大力推广眼视光产品及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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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近视重点工作计划》 | 光配镜服务认证,以高水平的认证制度保障近视防控工作的开展” | |||
8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5 部门 | 2022年6月 | 《关于推动轻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强调眼镜行业以有害光防护、光敏感防护、抗疲劳、青少年近视管控 、成人渐进等多功能镜片产品等方向增加升级创新产品 |
9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2年1月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眼健康规划( 2021-2025 年)的通知》 | 提升近视防控和矫治水平,推动近视科学矫治,搭建眼健康服务支撑平台等 |
10 | 中国眼镜协会 | 2021年11月 | 《眼镜行业“十四五”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 提出解决民生多层次视觉健康、时尚消费需求,同时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作为眼镜行业“十四五”发展的重要任务 |
11 | 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 | 2021年4 月 | 《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光明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 | 聚焦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指出需要“提升专业指导和矫正质量” |
12 | 全国人大 | 2021年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 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现代流通企业,支持便利店、农贸市场等商贸流通设施改造升级,发展无接触交易服务,加强商贸流通标准化建设和绿色发展 |
13 | 国务院 | 2021年2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规定了对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
1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0年10月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规定了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眼镜制配的计量行为 |
公司所属行业为眼镜零售行业,主要采用连锁经营模式。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公司属于零售业(行业代码:F5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主营业务属于“F52 零售业”。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2、公司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中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申报的行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五条规定,属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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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
(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零售业(行业代码:F5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主营业务属于“F52零售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或禁止类行业。
3、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公司自设立以来依靠创新、创造、创意进行生产经营,不断进行品牌创新、营销创新以及模式创新,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博士眼镜积极打造自有品牌,通过深入调研市场与消费者需求,自主开发镜架、镜片产品,融入独特设计理念与工艺,创造出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的产品,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推动眼镜零售行业产品创新发展;在创意领域,公司将眼镜与时尚潮流元素结合,赋予眼镜除矫正视力外的时尚装饰属性,吸引年轻消费群体,同时还推出不同品牌主题门店,如以复古风格为主题,营造独特消费场景,以创意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同时,公司积极进行智能眼镜产业链布局,已与部分智能眼镜品牌达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借助自身渠道优势,为智能眼镜品牌提供展示与销售平台,加速产品从研发到消费者手中的进程,推动智能眼镜在市场的普及与应用创新。博士眼镜作为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在眼镜连锁零售业务中,积极推动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不断创新产品、服务与营销方式,支持零售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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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募集资金投向与主业的关系
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均系密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 | 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 | 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 补充流动资金 |
1、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包括产品、服务、技术等,下同)的扩产 | 是,本项目拟拓展225家连锁眼镜门店,属于公司对现有业务的扩产 | 否 | 否 | 否 |
2、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的升级 | 是,本项目在拓展新门店的同时将升级改造公司部分现有门店,统一公司门店整体形象,属于对现有连锁门店体系的升级 | 是,本项目有利于公司加强战略管理、资源调配、人才培养,使管理集约化、系统化,有利于提升品牌形象,增强核心竞争力,属于对公司现有管理体系的升级 | 是,本项目将对公司业务支持管理系统、基础支撑设施建设、信息安全等多个系统平台进行迭代更新,属于对公司现有信息系统的升级 | 否 |
3、是否属于基于现有业务在其他应用领域的拓展 | 否 | 否 | 否 | 否 |
4、是否属于对产业链上下游的(横向/纵向)延伸 | 否 | 否 | 否 | 否 |
5、是否属于跨主业投资 | 否 | 否 | 否 | 否 |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以及《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等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核查发行人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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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查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核查是否属于禁止准入类或许可准入类项目;
3、查阅国家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法律法规、发行人所在行业的研究报告资料,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领域和行业分类情况;
4、查阅《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核查本次募投项目与主业的关系。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督导事项 | 工作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自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1、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2、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的规定; 3、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告关联交易事项; 4、督导发行人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2、要求发行人定期通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因不可抗力致使募集资金运用出现异常或未能履行承诺的,督导发行人及时进行公告; 4、对确因市场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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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事项 | 工作安排 |
的,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关注发行人变更的比例,并督导发行人及时公告。 | |
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重大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
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
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保荐机构应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并在发行人发生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对发行人进行专项检查等。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对于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提出的整改建议,发行人应会同保荐机构认真研究核实后并予以实施;对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不当情形,保荐代表人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受到非正当因素干扰或发行人不予以配合的,发行人应按照保荐机构要求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 |
(四)其他安排 | 本保荐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要求对发行人实施持续督导。 |
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之江保荐代表人:杨惠元、甘露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联系电话:0755-22622233传真:0755-82434614
十一、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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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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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姜雄健 | ||||
保荐代表人: | ||||
杨惠元 | 甘 露 | |||
内核负责人: | ||||
胡益民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杨敬东 | ||||
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 ||||
何之江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