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公司2023年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及了解关联交易情况后,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双方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商业惯例,体现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春雁
冯杰荣
万加富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