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同意提名吴丰礼、杨双保、黄代波、尹建桥、张朋、兰海涛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同意提名李迪、张春雁、冯杰荣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价格调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价格,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行权数量及价格调整。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调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与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解锁/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行权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及个人业绩层面的考核要求等),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解锁/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此次解锁/行权相关事宜。
四、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实施注销/回购注销。(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润书
钟春标
李 迪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