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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关于控股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5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丰礼先生及永新县达晨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东莞达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新达晨”)《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告知函》,经永新达晨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永新达晨合伙人变更为来宾市拓宇商贸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拓宇商贸”)、来宾市晨达商贸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达商贸”)分别持有永新达晨

65.29%和34.71%的合伙份额,永新达晨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拓宇商贸,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晨达商贸。其中,拓宇商贸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尹建桥(持有拓宇商贸37.94%的合伙份额),因此,尹建桥通过拓宇商贸控制永新达晨,永新达晨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尹建桥。

吴丰礼先生原为永新达晨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永新达晨18.91%的合伙份额。上述变更完成之后,吴丰礼先生为拓宇商贸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其13.15%的合伙份额,同时为晨达商贸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其29.72%的合伙份额,前述权益持有方式调整之后,吴丰礼先生在永新达晨的实际份额比例折算后仍为

18.91%。吴丰礼先生与尹建桥不存在关联关系。吴丰礼先生不再拥

有永新达晨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双方不再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现将相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吴丰礼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股份53,564,000股,持股比例为36.21%;永新达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股份6,551,100股,持股比例为 4.4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吴丰礼先生系永新达晨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吴丰礼先生实际拥有永新达晨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在吴丰礼先生与永新达晨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期间,二者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始终保持一致意见,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存在滥用自身控制地位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丰礼先生不再担任永新达晨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双方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关系构成及解除相关情况

1、承上所述,吴丰礼先生与永新达晨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系因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担任永新达晨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其构成控制关系而形成。除上述控制关系外,双方未签署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也未就对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保持一致行动的具体安排进行过其他明确约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丰礼先生不再担任永新达晨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永新达晨不再构成控制关系,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2、吴丰礼先生不再担任永新达晨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后,双方确认如下:

吴丰礼先生、永新达晨作为公司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等)过程中按照各自独立的意思表示行使权利。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之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丰礼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影响吴丰礼先生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四、其他说明

1、 吴丰礼先生、永新达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其他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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