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向客户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适格客户办理融资租赁回购担保,是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董事会的提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发展。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为子公司签署协议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签署协议提供担保,是出于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董事会的提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该公司业务发展和稳定经营。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为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被担保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有助于被担保人及时获得业务发展所需资金,该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润书
钟春标
李 迪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