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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斯达”、“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及创业板公开增发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拓斯达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额度

公司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十二个月内进行滚动使用,且公司在任一时点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总额不超过已审批总额度。

(二)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投资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券商保本型收益凭证和转存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等。

(三)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有效。

(四)投资的要求

公司在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并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现金流的状况,及时进行投资产品购买或赎回,现金管理以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

求为前提条件。

(五)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公司根据资金投资计划,按不同限期组合购买投资产品,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六)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授权董事长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事项包括购买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等。

二、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收益率一般高于活期存款及同期定期存款收益率,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投资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所购买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并将所发现的问题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起十二个月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起十二个月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内控措施较为完善,购买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拓斯达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二)拓斯达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拓斯达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蔡晓丹

保荐代表人:徐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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