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19-111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6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19年11月在创业板公开增发A股股票16,065,249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40.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49,999,974.54元,扣除发行费用40,829,327.5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9,170,647.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1月20日对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691号《验资报告》。2019年11月28日,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9年11月29日,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加全资子公司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并使用募集资金缴纳前次增资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增加全资子公司江苏拓斯达
机器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缴纳前次增资未缴足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上述总计40,000万元募集资金将用于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机器人及自动化智能装备等项目的建设。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2019年12月26日,公司、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 账户名称 | 账号 | 金额 (元) | 用途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 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 | 140140190010015233 | 200,000,000 | 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机器人及自动化智能装备等项目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 | 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 | 2010027319200600169 | 100,000,000 | 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机器人及自动化智能装备等项目 |
中国银行股份有 | 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 | 635372641200 | 100,000,000 | 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 |
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 | 公司机器人及自动化智能装备等项目 | ||
合计 | 400,000,00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子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机器人及自动化智能装备等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子公司如果以存单/定期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招商证券,并承诺存单/定期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定期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存单/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3、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招商证券作为公司及子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及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年度对公司及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及子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晓丹、徐磊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及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及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及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子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及子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及子公司、招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
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10、本协议自公司及子公司、招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三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
(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证券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691号《验资报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