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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4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 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5月13日,该授权/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以2019年5月13日为股票期权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8名激励对象授予97.7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192.7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润书 钟春标 李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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