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2019年2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因此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2月27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期间内幕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9年3月7日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2月27日),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期间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9年3月7日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2月27日),除下表列示的人员外,其余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买卖时间区间 | 过户类型 | 累计买入数量(股) | 累计卖出数量(股) |
1 | 张延虎 | 中层管理人员 | 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2月27日 | 交易过户 | 73,160 | -67,060 |
2 | 张显龙 | 核心技术骨干 | 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1月7日 | 交易过户 | 4,300 | -6,500 |
3 | 曾冬 | 核心业务骨干 | 2018年10月26日 | 交易过户 | 600 | 0 |
4 | 刘烈亮 | 核心技术骨干 | 2018年10月15日至201年2月13 日 | 交易过户 | 44,200 | -44,400 |
5 | 刘凯 | 核心业务骨干 | 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1月28日 | 交易过户 | 700 | -700 |
6 | 莫健超 | 核心业务骨干 | 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2月28日 | 交易过户 | 400 | -800 |
7 | 韦国远 | 核心业务骨干 | 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20日 | 交易过户 | 100 | -100 |
8 | 廖茂安 | 中层管理人员 | 2019年 1月28日 | 交易过户 | 0 | -300 |
9 | 吴芳芳 | 核心业务骨干 | 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12月11日 | 交易过户 | 27,800 | -13,800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买卖时间区间 | 过户类型 | 累计买入数量(股) | 累计卖出数量(股) |
10 | 吕文君 | 核心业务骨干 | 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25日 | 交易过户 | 500 | -300 |
11 | 罗小军 | 中层管理人员 | 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1月2日 | 交易过户 | 900 | -1,500 |
12 | 谢陈亮 | 核心业务骨干 | 2018年10月 8日至2018年11 月14日 | 交易过户 | 100 | -100 |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张延虎、张显龙等12人在上述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经核查及根据上述人员的说明,上述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四、结论
综上,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全体核查对象未发现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