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19-030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2、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6、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3月14日(星期四)下午 15: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上午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下午15:00至2019年3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78,105,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87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共代表股东6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77,977,0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779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28,3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28,5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7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28,3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8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074,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1%;反对31,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7623%;反对31,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3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074,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1%;反对31,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7623%;反对31,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3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074,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1%;反对31,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7623%;反对31,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4.23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名称:张小龙、方勔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