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19-007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 1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同意聘任左运光先生、陈湘先生、徐必业先生、相新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副总裁,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8日
附件:
左运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4年3月出生,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国际经济系,大学本科学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经济师。1997年至2017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先后担任营业部副主任、内审科科长兼事后监督中心主任、反洗钱科科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调研员等职务。2017年10月,任东莞市康华投资集团副总经理。2018年10月,加入拓斯达,目前担任总裁办总经理职务。
左运光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陈湘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2年11月出生,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曼彻斯特大学MBA。2010年至2017年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先后服务于东南亚地区部,重大项目部等部门,并先后担任资深客户经理、销售总监、公司级重大项目项目总监等职务。2018年6月,加入拓斯达,目前担任大客户总经理。
陈湘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徐必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9年7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大学本科学历。2003年至2018年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先后服务于华为2012实验室、华为IT产品线等部门,并先后担任工程师、项目经理、部门经理、高级项目经理等职务。2019年1月,加入拓斯达,目前担任研发中心总经理职务。
徐必业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相新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9年12月出生,毕业于齐鲁工业大学,大学本科学历。2002年就职于山东硅酸盐研究设计院,2005年加入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供铁军,入职在青岛区域销售一线,先后担任销售主管、区域经理、大区
副总等岗位,并转战北方大区、中西部大区的多个市场。2018年10月加入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担任副总裁。
相新风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