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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8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2018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等文件的规定,2018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公司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的规定,2018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18年6月30日的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公司聘任副总裁及其薪酬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本次会议拟聘任的公司副总裁刘珏君、张建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

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聘任的副总裁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副总裁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聘任的副总裁人员人选。

我们认为公司拟聘任副总裁刘珏君、张建的薪酬方案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润书、钟春标、李迪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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