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地点: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 月 11 日上午 0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名,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77,848,4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680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共代表股东 5 人,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77,847,9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680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增加全资子公司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84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及拟与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84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赵磊、裴泽霖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