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17 年 8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为了使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更加符合经济业务实质,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公司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了会计政策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执行。 3、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前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该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根据财政部 2017 年 5 月 10 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