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点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广东拓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现就部分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结算方式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结算方式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结算方式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关于实施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监事会已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签名: 吴盛丰 任俊照 杨晒汝 2017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