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 年) 为完善和健全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条款,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17-2019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第一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现金、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第三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长期回报规划。 2、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发展阶段、生产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目标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变化情况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涉及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中进行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5,000 万元。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 (2)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5%;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