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磊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200号
张磊:
自2024年7月5日起,你担任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的董事。你的母亲刘书杰于2024年11月7日合计买入长川科技股票2700股,买入金额123816元,于11月11日卖出长川科技股票2700股,卖出金额148340元。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长川科技董事,未能督促近亲属合规交易长川科技股票,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
3.3.39条的规定。
我部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长川科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