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 华凯易佰 公告编号:2025-044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周新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晔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合计持有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4,115,25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92%,总股本已剔除截至2025年5月6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880,000股,下同)的股东周新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晔女士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6月6日-2025年9月5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2,118,97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00%)。
一、本次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周新华 | 23,142,658 | 5.73% |
罗晔 | 20,972,601 | 5.19% |
合计 | 44,115,259 | 10.92% |
注:在计算相关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时,采用的总股本数量为剔除截至2025年5月6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880,000股后的403,965,869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
股东名称 | 拟减持的股份来源 |
周新华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2021年发行股份购买资 |
产时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公司2024年实施股权激励授予的股份及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产时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公司2024年实施股权激励授予的股份及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 |
罗晔 | 公司2021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及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
3、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股东名称 | 拟减持股份数量上限(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周新华 | 4,039,658 | 1.00% |
罗晔 | 8,079,317 | 2.00% |
合计 | 12,118,975 | 3.00% |
注:在计算相关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时,采用的总股本数量为剔除截至2025年5月6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880,000股后的403,965,869股。周新华先生及罗晔女士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2,118,97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00%。其中,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4,039,65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8,079,31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00%。(减持股份数量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拟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6月6日-2025年9月5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得减持的期间除外)。
5、本次拟减持的方式:集中竞价及/或大宗交易方式。
6、本次拟减持的价格区间:将根据减持实施期间的市场价格确定。
7、截至公告披露日,股东周新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晔女士本次拟减持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或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是否履行完毕 |
罗晔 | 2021年重大资产重组所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1、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2、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 | 已于2024年7月1日履行完毕 |
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锁定期内,本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4、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5、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6、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
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锁定期内,本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4、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5、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6、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周新华、 罗晔 | 2024年重大资产重组所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 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郑重声明与承诺如下: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期间,本人/本企业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2、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如本人/本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操作,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并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3、如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本企业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4、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已于2024年7月2日履行完毕 |
周新华 | 2024年重大资产重组所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 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声明与承诺如下: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期间,本人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2、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如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操作,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并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3、如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4、如违 | 已于2024年7月2日履行完毕 |
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周新华 | 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新华及其关联方神来科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凯创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本公司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周新华及其关联方神来科技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本公司股东及其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本公司股东及其配偶从华凯创意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本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本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锁定期承诺已于2020年1月20日履行完毕。周新华曾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2024年8月12日卸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离职时间已满6个月,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 |
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股东周新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晔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周新华先生曾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2024年8月12日卸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离职时间已满6个月,减持不受其曾系公司董监高身份的限制。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
披露。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在上述股份减持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周新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晔女士出具的《书面减持计划书》。
特此公告。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