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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为通信: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7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31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则、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会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会的筹备工作;

(二)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准备的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通知日期召开股东会;

(四)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六)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完成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筹备工作;

(二)将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委员;

(三)列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在专门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将会议决议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受聘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项,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其他内部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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