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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为通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31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

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等。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政策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

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五)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

核评价,并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或方案,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或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或方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必要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薪酬与考核议题时,

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和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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