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除战略委员会外,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除战略委员会外,独立董事应占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构成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构成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六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第六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八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 | 第八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总经理提议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总经理提议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十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十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至少提前两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传真、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至少提前两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十四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十四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二十一条表决结果的统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第二十一条表决结果的统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注:除上述修订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及因条款修订作出的条款顺序相应调整外,《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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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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