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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船艇: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2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 2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 4

第四章附则 ...... 6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对应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将《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材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书面材料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在《审批表》中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终决定,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第十三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六条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

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暂缓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不按照本制度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将修订意见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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