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第一章总则
...... 1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 1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 4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 8
第五章附则 ...... 8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本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个交易日内;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资料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有权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情况。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公司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在锁定期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相关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视情节轻重要求责令改正、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第二十六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并由其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