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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船艇:《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对《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十七)重大资产重组;(十八)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之事项。(十九)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由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豁免的除外。(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本规则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八)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十四)重大资产重组;(十五)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之事项。(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由股东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豁免的除外。(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本规则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豁免的除外。第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但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豁免的除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三)连续12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三)连续12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第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二款规定的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需要的股东持股比例。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二款规定的
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且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三)以传真方式送达;(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二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三)以传真方式送达;(四)以公告方式进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第二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五)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五)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四)公司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第二十七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三)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提交股东会决议。(四)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第二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二条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二条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非自然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非自然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三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三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讨论:(一)董事会报告;(二)监事会报告;(三)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其他事项。第四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讨论:(一)董事会报告;(二)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三)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八)重大资产重组;(九)股权激励计划;(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第四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八)重大资产重组;(九)股权激励计划;(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四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五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董事候选人由连续180天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监事候选人由连续180天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第五十一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连续180天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如有修改,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应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五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应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至少由2名股东代表与1名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第六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六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六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注:除上述修订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及因条款修订作出的条款顺序相应调整外,《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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