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就有关事项进行核实且发表了意见。
2、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18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有关部门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2年2月2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2022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且发表了意见。
5、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且发表了意见。
6、202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1、因激励对象离职失去激励资格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鉴于《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72万股作废失效。
2、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归属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规定,本激励计划的第三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为: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4.50亿元。鉴于公司2024年业绩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条件,本激励计划33名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186.94万股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综上,本次作废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205.66万股,本次作废完成后,本期激励计划即行结束。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