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 专项核查报告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JONTE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
目 录
一、专项核查报告 第 1页
二、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第 3 页
三、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4页
四、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5 页
五、签字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复印件 第 6页
关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中天运[2025]核字第90022号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中天运[2025]审字第90027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后附的《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证上〔2023〕135号)的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核查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核查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3 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为更好地理解贵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核查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我们同意本专项核查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本页无正文,系关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中天运[2025]核字第90022号)之签署页)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本年度 上年度 | (万元) (万元) | 44,015.80 48,823.42 | 115.02 100.03 | 0.26%0.20% | 材料销售、租金收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 | -不适用 -不适用 | -不适用 -不适用 | -不适用 -不适用 | -不适用 -不适用 | -不适用 -不适用 | 115.02 100.03 | -不适用 -不适用 | -不适用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不适用 -不适用 | -不适用 -不适用 | -不适用 -不适用 | - - | 43,900.78 48,723.39 | |||
100.03 | ||||||||||||||||||||||
具体扣除情况 | ||||||||||||||||||||||
营业收入金额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3.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6.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6.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项目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3.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4.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6.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1.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 4. 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 5.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具体扣除情况
具体扣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