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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托生物: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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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8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以及《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并在年报披露前15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条年报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年报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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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第六条年报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治理;

(五)环境和社会责任;

(六)重要事项;

(七)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八)优先股相关情况;

(九)债券相关情况;

(十)财务报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年报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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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九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章年报审核程序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内容:

(一)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尽快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对年报的全文及摘要进行审核,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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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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