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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托生物: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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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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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第六条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

第七条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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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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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意向书、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刊物、通讯、网站内容、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泄露。

第十三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下属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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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的,则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上述内部报告联络人或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口头履行报告义务后,需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书面、ERP流程软件其中一种方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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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ERP流程软件通知。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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