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准则要求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规范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的数据资源,以及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但预期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及披露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采用未来适用法,此前已费用化的数据资源支出不予调整。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执行时间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对变更部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及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并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 合并报表影响金额(单位:元) |
2024年度 | |
销售费用 | -57,377,303.44 |
营业成本 | 57,377,303.44 |
2023年度 | |
销售费用 | -44,984,530.12 |
营业成本 | 44,984,530.12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