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所有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与发放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第 2 页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领取的报酬其所得税由公司代缴:
(一)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仅在公司担任董事的非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根据股东大会确定的具体津贴发放。
(三)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发放职务薪酬,未在公司担任监事以外职务的非职工代表监事不享受津贴。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与标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职务薪酬。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单项激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七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津贴自董事、监事经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批准任职当日起计算,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八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监事出席公司监事会、董事、监事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
第 3 页
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第十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解除职务的议案,董事、监事的处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