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号:2025-027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及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富通”)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权益失效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4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并于2024年3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2024年4月8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4年4月10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12.8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2名激励对象授予149.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权益失效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0.801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考核未达标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0%; (2)以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0%。 |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以2023年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32.33%,营业收入增长率-6.19%,未能达成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除上述离职人员外,根据本激励计划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74.449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三)预留权益失效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由于公司在前述期间内无向潜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计划,本激励计划15.00万股预留权益将作废失效。
综上,公司本次合计需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90.2509万股。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失效的预留权益,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及本激励计划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且本次作废事项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失效的预留权益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失效的预留权益事项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权益失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