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创业板关注函(2025)第5号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要求公司应依法及时信披的核查
1、2025年6月11日得知公司监事会于6月8日召开监事会全体会议,审议董事罢免与选举提案的相关议案,会议以2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经核查,得知公司未披露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均表示要求公司应依法依规及时信披。
2、后续董事会开会期间,两位独董也曾多次表达并强调了董事会应该依法依规及时信披,以及依法依规保障监事会与所有股东合法权益的要求。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监事会作出决议后,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应配合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不披露监事会决议和股东会通知存在行为不当或违规事项。应依法依规做好后续安排。
二、关于股东提案相关情况的核查
1、2025年6月4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建议董事会应通过股东间劝和促谈解决问题。在董事会同意做劝和促谈前提下,基于尊重非独立董事关于更换董事可能造成公司经营稳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主张,同时考虑到三位非独立董事均投出反对票的情况下,维护上市公司稳定运营与保持董事会和谐、团结工作氛围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均投出了反对票。最终表现为以全票反对的投票结果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罢免非独立董事议案)。
2、2025 年6月1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讨论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独立董事均认为,选举董事是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利,独立董事均尊重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会前未收到律师提供盖章版正式法律意见书,又必须在18日当天做出决议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本着代表
中小股东权益和整体利益发表独立意见的精神,均选择弃权。
3、2025年6月20日。公司董事会召开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独立董事均投了反对票 ,原因如下:
(1)《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顾纪明(持股4,414,7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1%)和尹冠民(持股2,112,058,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5%)(以下合称“两家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3.26%股份,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持股比率要求,且临时提案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基于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权益和整体利益发表独立意见的精神,独立董事均投反对票。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经3名非独立董事同意,将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行为,存在行为不当或违规事项。上市公司依法合规的信息披露是保障所有股东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作为独立董事,将持续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切实执行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黄远征、汤四新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