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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路通:2025-018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2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2、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11,424,288.3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原告已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视信”、“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网络”)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闽02民初70号之

二、(2025)闽02民初70号之三】,根据该裁定书,就路通视信、路通网络与原告张继荣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到撤诉裁定的基本情况

因原告张继荣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25年3月10日,路通视信及路通网络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闽02民初70号之二、(2025)闽02民初70号之三】,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继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继

荣负担。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张继荣负担。

二、涉及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0日,路通视信及路通网络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原告张继荣以未签署的文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路通视信及路通网络部分账户,该案已于2025年2月24日开庭审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张继荣

被告一:无锡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本金83,841,581元及利息8,360,929.76元。

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万元;

3、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三)案件事实及理由

根据原告提供的《民事起诉状》陈述,被告一应对债务人尚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债务人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 63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若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一,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四)公司答辩

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文件未签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因此,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文件未成立、未生效。

综上,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为未签署的无效文件,原告无权依据该文件向被告提出任何主张,相关文件对被告不发生效力,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解除冻结情况

因本次诉讼事项,原告张继荣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25年1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路通网络、路通视信相当于111,424,288.3元的财产。截至2025年3月11日,上述银行账户已全部解除冻结,本次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根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为原告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文件为未签署的文件,该等文件对被告不发生效力,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构成违规担保。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2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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