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新晨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24

- 1 -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

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五条 公司通过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协

商、调解、诉讼、仲裁等多种途径解决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切实保障投

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 2 -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

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3 -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

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指定的报纸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 4 -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

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第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

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

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

项最后结束。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

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第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第二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

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网站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 5 -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

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代替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

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公司

各部门、各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

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第二十五条 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各子公司有义务

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6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 7 -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上门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事务部派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

来访的目的,拟咨询的问题提纲,并签订来访者承诺书(见附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三十二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

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第三十三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第三十四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

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

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

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 8 -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

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第四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

复投资者。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部应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

- 9 -

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第四十六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

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

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

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 10 -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

- 11 -

附件:

承诺书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本人(公司)将对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调研座谈,对于可能获知的公司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不打探和使用公司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管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调研纪要、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密义务,本人(公司)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七、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有效期内到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公司名称:

声明与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