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3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1、持有公司41,635,950股的持股5%以上股东李福华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不超过0.3349%)。
2、持有公司37,307,750股的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康路先生计划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不超过0.3349%)。
3、持有公司29,639,264股的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张燕生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不超过0.3349%)。
4、持有公司28,298,050股的持股5%以上股东徐连平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不超过0.3349%)。
5、持有公司511,675股的监事唐若梅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不超过0.0167%)。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科技”或“公司”)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福华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康路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张燕生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徐连平先生以及监事唐若梅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因其个人资金需求,拟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李福华、康路、张燕生、徐连平、唐若梅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福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1,635,9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3.9456%;康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7,307,7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2.4959%;张燕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9,639,26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9274%;徐连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298,0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4782%;唐若梅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11,67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71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
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徐连平先生、唐若梅女士减持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股本的比例
股东名称 | 拟减持数量(股) | 拟减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李福华 | 1,000,000 | 0.3349% |
康路 | 1,000,000 | 0.3349% |
张燕生 | 1,000,000 | 0.3349% |
徐连平 | 1,000,000 | 0.3349% |
唐若梅 | 50,000 | 0.0167% |
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或发生股份变动的事项,上述拟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
(1)康路、张燕生、唐若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窗口期不减持)。
(2)李福华、徐连平: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任一股东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任一股东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东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徐连平先生、唐若梅女士本次拟减持事项均不存在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不一致的情况。
(三)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5%以上第一大股东李福华先生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形。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徐连平先生、唐若梅女士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二)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李福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二)股东康路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三)股东张燕生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四)股东徐连平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五)股东唐若梅女士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