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的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福华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蒋琳华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康路先生,监事方喆先生计划分别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已分别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减持股份数量均在其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内,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均已实施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李福华先生于减持期间内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蒋琳华先生于减持期间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875,400股,减持均价为9.45元/股。
3、康路先生于减持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475,000股,减持均价为13.00元/股。
4、方喆先生于减持期间内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1、由于李福华先生在减持期间内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此其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情况并未发生变化,仍为41,635,950股。
2、截至本次减持计划届满,蒋琳华先生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蒋琳华 | 合计持有股份 | 16,290,250 | 5.4563 | 14,414,850 | 4.8281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6,290,250 | 5.4563 | 14,414,850 | 4.8281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公司前期已披露了蒋琳华先生减持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3、截至本次减持计划届满,康路先生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康路 | 合计持有股份 | 38,782,750 | 12.9899 | 37,307,750 | 12.4959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9,695,688 | 3.2474 | 8,220,688 | 2.7534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29,087,062 | 9.7425 | 29,087,062 | 9.7425 |
4、由于方喆先生在减持期间内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此其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情况并未发生变化,仍为14,802股。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李福华先生、蒋琳华先生、康路先生、方喆先生本次减持均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减持计划均已实施完毕;
(三)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先生、蒋琳华先生、康路先生、方喆先生、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
影响。
三、备查文件
(一)股东李福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二)股东蒋琳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三)股东康路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四)股东方喆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