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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300537 证券简称:广信材料 公告编号:2025-054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信材料”)于2024年1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并于2025年6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到位,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243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915,05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13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3,499,983.41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833,882.1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666,101.28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用(含税)后的剩余募集资金141,203,983.41元已于2025年6月27日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6月30日出具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5)第440C000185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惠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初始存放金额 (人民币元)募集资金用途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惠支行510903663210018100,000,000.00年产5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支行811050101270274453341,203,983.41年产5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及全资子公司江西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招商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元松、何济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及全资子公司江西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元松、何济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813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

要管控措施。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招商银行);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信银行);

3、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5)第440C000185号);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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