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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迅达: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充分重视投资者合法合理权益并兼顾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的原则,为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具体如下:

一、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公司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基于此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各期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三、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回报规划,并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确保修改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

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系指:

1、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审计机构对当年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证公司维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资金需求;

3、未发生弥补亏损、资产负债率低于70%、重大投资计划等特殊事项,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指公司在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对外担保方面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 其他事宜

1、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有效期三年。

2、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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