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 含自媒体、短视频)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事件信息。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重视实效”的总体原则,统一领导和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有效引导、管控负面舆情和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执行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工作的配合、协同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证券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客观、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积极面对、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理性,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有效化解。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切实化解负面舆情,全力塑造公司良好社会形象。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证券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分管本部门/子公司的舆情工作组成员、董事会秘书。 二)舆情工作组成员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报告执行组长;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舆情汇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舆情事件基本情况、发展趋势、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已拟定的处理措施及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情况等。第十三条 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执行组长组织分管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的舆情工作组成员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立即制定应对措施,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舆情发生后,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 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向所属监
管机构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自查、澄清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 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投资者热线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或经济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因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