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3 证券简称:恒实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3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暨权益变动进展的公告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实科技”或“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苏晋于2022年5月6日与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智城”)与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资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钱苏晋拟将其持有的已经质押给安信资管的上市公司9,690,000股股份转让给深智城,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9%,《股份转让协议》将于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后生效。2022年5月6日,深智城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签署了《合作协议》,对本次交易中的相关特殊投资条款进行了约定,《合作协议》的生效条件与《股份转让协议》相同。2022年5月6日,深智城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深智城拟全额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76,000,000股股份。
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钱苏晋、张小红变更为深智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合作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各方持股情况的变化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2022-03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苏晋的通知,为保证本次股权转让的顺利推进,钱苏晋与深智城及安信资管于2022年5月25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补充协议三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以下称“甲方”):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以下称“乙方”):钱苏晋
质权人(以下称“丙方”):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各方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合作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将《股份转让协议》中“鉴于”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前:
鉴于:
1、标的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为“恒实科技”,证券代码为300513,标的公司在本协议签署日的详细信息列于附件一中),在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拥有标的公司38,769,720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12.36%;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在丙方存续【8】笔股票质押合约(包含初始交易合约和补充质押合约),具体情况如下:
合约 | 初始交易合同序号 | 补充质押合同序号 | 证券名称及代码 | 初始交易日 | 到期购回日 | 质押标的证券数量(股) | 剩余初始交易金额(即剩余本金)(元) |
1 | 23273120190423DY304641 | 恒实科技300513 | 20190423 | 20220422 | 9,321,675 | 34,549,725.73 | |
2 | 23273120210210DY770084 | 恒实科技300513 | 20210210 | 20220422 | 1,300,000 | 0 | |
3 | 23273120210422DY033961 | 恒实科技300513 | 20210422 | 20220422 | 1,383,197 | 0 | |
4 | 23273120190429DY317748 | 恒实科技300513 | 20190429 | 20220422 | 11,150,000 | 37,809,495.00 | |
5 | 23273120210210DY770273 | 恒实科技300513 | 20210210 | 20220422 | 3,000,000 | 0 |
6 | 23273120210422DY033962 | 恒实科技300513 | 20210422 | 20220422 | 2,220,386 | 0 | |
7 | 23273120190507DY325936 | 恒实科技300513 | 20190507 | 20220422 | 4,915,271 | 21,588,950.00 | |
8 | 23273120210427DY043597 | 恒实科技300513 | 20210427 | 20220422 | 1,005,367 | 5,000,000.00 | |
合计 | 34,295,896 | 98,948,170.73 |
(实际的剩余初始交易金额、购回利率、到期购回日、质押标的证券数量以及实际成交情况以丙方系统记载为准)。
3、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以及乙方和丙方签订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等一系列交易文件(以下(合称“《业务协议》”)】,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方式,将乙方已经质押给丙方的【9,690,000】股股份(对应上表总合约【4】的【9,690,000】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3.09】%)(以下称“标的股份”) 协议转让给甲方,并将股份转让款项用于偿还乙方在丙方存续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款项。
修改后:
鉴于:
1、标的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为“恒实科技”,证券代码为300513,标的公司在本协议签署日的详细信息列于附件一中),在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拥有标的公司38,769,720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12.36%;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在丙方存续【8】笔股票质押合约(包含初始交易合约和补充质押合约),具体情况如下:
合约 | 初始交易合同序号 | 补充质押合同序号 | 证券名称及代码 | 初始交易日 | 到期购回日 | 质押标的证券数量(股) | 剩余初始交易金额(即剩余本金)(元) |
1 | 23273120190423DY304641 | 恒实科技300513 | 20190423 | 20220422 | 9,321,675 | 34,549,725.73 |
2 | 23273120210210DY770084 | 恒实科技300513 | 20210210 | 20220422 | 1,300,000 | 0 | |
3 | 23273120210422DY033961 | 恒实科技300513 | 20210422 | 20220422 | 1,383,197 | 0 | |
4 | 23273120190429DY317748 | 恒实科技300513 | 20190429 | 20220422 | 11,150,000 | 37,809,495.00 | |
5 | 23273120210210DY770273 | 恒实科技300513 | 20210210 | 20220422 | 3,000,000 | 0 | |
6 | 23273120210422DY033962 | 恒实科技300513 | 20210422 | 20220422 | 2,220,386 | 0 | |
7 | 23273120190507DY325936 | 恒实科技300513 | 20190507 | 20220422 | 4,915,271 | 21,588,950.00 | |
8 | 23273120210427DY043597 | 恒实科技300513 | 20210427 | 20220422 | 1,005,367 | 5,000,000.00 | |
合计 | 34,295,896 | 98,948,170.73 |
(实际的剩余初始交易金额、购回利率、到期购回日、质押标的证券数量以及实际成交情况以丙方系统记载为准)。
3、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以及乙方和丙方签订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等一系列交易文件(以下(合称“《业务协议》”)】,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方式,将乙方已经质押给丙方的【9,690,000】股股份(对应上表总合约【1】的【3,600,000】股、合约【4】的【4,090,000】股、合约【7】的【2,000,000】股,合计【9,690,000】股,合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3.09】%)(以下称“标的股份”) 协议转让给甲方,并将股份转让款项用于偿还乙方在丙方存续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款项。
(二)补充协议的效力
1、补充协议是对《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是《股份转让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股份转让协议》内容为准。
2、补充协议由乙方签字、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及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要求适用于《股份转让协议》
15.1的生效要求。
3、补充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分别各持壹份,其余以备向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上报材料等之用,各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合作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四、其他说明和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最终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钱苏晋与深智城、安信资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钱苏晋与深智城、安信资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特此公告。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