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10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1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6名激励对象授予2,996.5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毛 群 夏 清 刘志忠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