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合作精神,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在工作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切实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毛 群 夏 清 刘志忠
2021年4月26日